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403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1号楼2504户。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诉被告***、被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