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xx3B。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照群,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X。
法定代表人赵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洲,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娴,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9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2民初19825号民事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合同款10万元及违约金880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子纠正。一、被告提交的《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冬维修的回函》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原告提交的《工程峻工验收单》、《承诺函》中被告工程、项目,物业等部门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时间在《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备维修的回函》之后,本案不能仅仅以(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备维修的回函》中记载有未修复的问题就认定涉案工程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二、2018年7月27日,被告的工程、项目、物业等部门已经就(工程竣工验收单》进行了签字确认,2018年8月5日被告也在《承诺雨》中就“风机,柜锁已维修完毕”进行了确认,被告的上述确认意见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完成峻工验收。三、根据技告工程、项目、物业等部门已签署的《申报表》中的内容,可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四、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已经申请注销,相关人员已经遣散,在被告己就涉案工程完成验收的情况下,一审人民法院以涉案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本案是因被上诉人青岛分公司人员流动大,领导变更导致涉案工程最终成为“三不管”项目,使原告在追讨工程款2年无果后才被迫提起诉讼的。且本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消防设施均以投入使用。被告也从未以涉案工程还存在问题向原告提起过任何异议。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06元;2、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施维修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原告)承担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工期为2017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合同金额12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内甲方(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5%的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合同款10万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乙方)与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告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音岛分公司,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山东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甲方派驻现场负责人秦士战,乙方派驻项目经理江云涛。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合同金额12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工程完成经鲁德工程、成本、物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争议后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预付款25000元。2018年7月19日,被告《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备维修的回函》给原告,内容如下:一、验收过程中所发现未修复的问题。二、相关问题我司要求的解决方案。三、对贵司主张的“对于风机本体机械部分不属于本次维修范围之内,合同约定的其他维修问题都已验收”的回复。综上所述,贵司《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系统验收情况说明》的来函内容,我司不能予以认可。同时为确保大厦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请贵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修复有问题的全部消防设备,以防产生消防安全隐患。庭审中,原告提交2018年7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单),并出具《承诺函》称,贵公司民营大厦项目消防维修验收提到的问题,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号楼风机电机损坏、不能远程启动、1号楼和2号楼楼顶共计12个配电箱门锁损坏,承诺8月5日前处理完毕。另查明,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系被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已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应经鲁德工程、成本、物业等相关雀修的卧部门组织验收。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中未能显示工程验收是由上述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反从承诺函中可以看出,由于出现各种问题,7月27日的验收单不能认定为是最终的竣工验收。故被告辩称的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合格,被告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辩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可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再行主张其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氏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出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提交了2018年7月27的《工程竣工验收单》,至今已两年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依法进行审理。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198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