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9825号
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照群,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洲、陈娴,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修保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的青岛分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山东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合同金额12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30日内支付95%,质保期满后支付5%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拒绝支付合同价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0万元及违约金88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尾款的支付未达到付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甲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山东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甲方派驻现场负责人秦士战,乙方派驻项目经理江云涛。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合同金额12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工程完成经鲁德工程、成本、物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争议后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预付款25000元。2018年7月19日,被告《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设备维修的回函》给原告,内容如下:一、验收过程中所发现未修复的问题。二、相关问题我司要求的解决方案。三、对贵司主张的“对于风机本体机械部分不属于本次维修范围之内,合同约定的其他维修问题都已验收”的回复。综上所述,贵司《关于民营科技大厦消防系统验收情况说明》的来函内容,我司不能予以认可。同时为确保大厦消防设施正常运行,请贵司尽快按照合同约定修复有问题的全部消防设备,以防产生消防安全隐患。庭审中,原告提交2018年7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单》,并出具《承诺函》称,贵公司民营大厦项目消防维修验收提到的问题,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1号楼风机电机损坏、不能远程启动、1号楼和2号楼楼顶共计12个配电箱门锁损坏,承诺8月5日前处理完毕。
另查明,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系被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验收单、回单、承诺函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付支付剩余价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应经鲁德工程、成本、物业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中未能显示工程验收是由上述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相反从承诺函中可以看出,由于出现各种问题,7月27日的验收单不能认定为是最终的竣工验收。故被告辩称的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合格,被告没有达到付款条件的辩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主张其权利。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