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辰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981号
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中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城辰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郑郝路北贝州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延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浩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王贤屯村新佳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城县鑫胜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鹰北1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桂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1号楼2504户。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岛区尚客佳五金商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唐岛湾路奥华建材城北门对面。
经营者:郝友治。
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辰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浩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鑫胜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尚客佳五金商店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黄岛区尚客佳五金商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尚客佳五金商店撤诉。
审 判 员 吴广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