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0373号
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楼**。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0.05%/天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日止期间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购车款79万元,因车辆手续问题导致无法挂牌,原告遂将车辆退还给了被告,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79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欠款,逾期偿还的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0.05%/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经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