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405号
申请人: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楼**。
法定代表人:侯和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人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时明确告知本院其不预交案件申请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