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981号之一
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中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城辰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开发区郑郝路北贝州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浩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村新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城县鑫胜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屯镇鹰北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1号楼2504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辰铭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浩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鑫胜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科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武城县浩然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