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1428民初1770号
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8MA3DL7LQ4G。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山东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山东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被告:青岛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0272543B。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北方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Q394539。
法定代表人:卢某,经理。
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2日,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530654905520201112768069919,承兑人为被告江苏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票人为青岛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2日。该汇票经青岛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次连续背书给山东某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某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黄岛区某五金商店、山东某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武城县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于2021年11月8日提示付款,2021年11月16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武城县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索,在追索过程中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武城县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但是被告始终未支付给原告该票据款。山东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已经注销,其付款责任应当由被告山东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一次性支付给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已支付完毕),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
二、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武城县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