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108号
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21054(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662795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7层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54411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中建圆运达木业有限公司已预缴8350.0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8325.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