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曲**,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
被告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与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