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

曲某某与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803号 原告曲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万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 被告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告林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林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华通高新装备产业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网山东莱西市供电公司、青岛莱西市电力安装工程总公司、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