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恢432号
申请人: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240288698。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518号山水景园4号楼东单元101户。
被执行人: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6728185W。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银泰山水景园B21-8#。
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5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8637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5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肖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