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复2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团岛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团岛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号7号楼2**102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 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518号4号楼东**101户。 法定代表人:**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冠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盛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凯盛公司、中凯公司对莱西法院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凯公司名下位于莱西市××路××号××小区××号楼网点107户房屋、48号楼网点115户房屋、43号楼1**102户房屋、46号楼1**103户房屋、48号楼网点103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称:一、异议人与锦冠公司有相应的债权主张,包括开庭审理、已经立案、和正在立案的案件。二、(2021)鲁0285执3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涉及的1033万元工程款,是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约定提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质量保证金,锦冠公司提前收取质量保证金后,拒绝裁定质量保修责任,拒不配合**,导致三期工程验收严重拖期,引发业主索赔,异议人已垫付600多万元的工程款用于工程验收的维修和整改。三、申请执行人锦冠公司强迫异议人签订***都各期总包合同,非法获得了巨大的额外利润。锦冠公司拒不配合验收,异议人先行垫资完成***公司造成的烂尾工程。请求中止、暂缓该案件执行,待问题调查清偿后再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中凯盛公司与锦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锦冠公司承建位于莱西市××路××路东的中凯盛***都项目一期1#、3#、5#、6#楼工程、位于莱西市××路××路东的中凯盛***都项目二期7#、8#、10#、12#楼工程、位于莱西市××路××路东的中凯盛***都项目三期9#、11#、13#、14#、15#、地下车库工程。同时,对施工面积、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锦冠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现已交付使用。因涉案工程款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11月13日,锦冠公司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凯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莱西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19)鲁0285民初843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中凯盛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前付给锦冠公司部分工程款370万元;锦冠公司与中凯盛公司其余涉案工程款等有关事项另行协商处理。 2020年12月16日,中凯盛公司、中凯公司(甲方)与锦冠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就中凯盛公司、中凯公司在青岛莱西市开发的***公司承建的?***都?小区事宜达成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尚欠乙方‘***都’一期、二期、三期全部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403万元,此款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一切相关费用。二、上述款项首先由‘***都’储藏室及地上车位销售款支付(双方共同销售,销售款的70%归乙方,30%由甲方支配使用),***公司担保。……上述款项还款期限如下:2020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0万元(法院诉讼案号是2019鲁02**民初第8434号)、2021年2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30万元、2021年6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3万元。如甲方未按上述付款期限履行,这样视为未到期款项提前到期,乙方可以就所有款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对上述担保网点采取查封、拍卖等司法措施。三、双方销售的车位及贮藏室款的70%归乙方,到2020年2月5日前达不到230万,甲方补足230万(不含370万),超过230万部分用于偿还以后的欠款……”。中凯盛公司、中凯公司、锦冠公司在协议书加盖公章及法人印章。 协议签订后,中凯盛公司向锦冠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370万元。莱西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造成(2021)鲁028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万元及利息(以103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90元,由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中凯公司、中凯盛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鲁02民终955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780元,由上诉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21)鲁0285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锦冠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莱西法院申请执行,莱西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285执3569号。 另查明,莱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鲁028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查***公司位于莱西市××路××小区××号楼××**××户房屋、48号楼网点107户房屋、48号楼网点115户房屋、48号楼网点103户房屋、43号楼1**1_202户房屋、46号楼1**1_203户房屋。 莱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西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1)鲁0285执3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产。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1)鲁0285执3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涉案房产。 另查明,涉案房产位于莱西市××路××号××小区,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中凯公司。 执行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异议人是否符合中止、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属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莱西法院在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间的其他纠纷,应通过相关合法程序进行处理,异议人所称已经立案和正在立案的案件,需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种类和具体数额,才能行使抵销权。异议人以与申请执行人有其他纠纷为由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中止、暂缓执行的情形,异议人要求中止、暂缓执行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执行法院作出(2022)鲁0285执异4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5执异45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本案质保期未到期,申请执行人采取隐瞒真相、各种不正当手段及忽悠政府方式强压上诉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将质保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建筑质量出现多处缺陷:地下车库漏水严重;消防系统因质量无法正常运行;人防工程维修不到位;住宅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维修不到位;地下管网保修期内多次发生跑、冒、滴、漏、堵;房屋墙地面空、鼓、脱落反潮维修不及时;**门入户门质量差,多次发生问题,不维修。综上所述,为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障业主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为社会稳定,上诉人请求中止或暂缓该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复议人所提的中止和暂缓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驳回。 本院查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复议申请人名下,属于复议申请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原审法院在涉案房产采取查封、拍卖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莱西法院(2022)鲁0285民初237号一审判决及本院(2022)鲁02民终12914号二审判决书的执行问题,因该判决书判决主文的内容为一个行为的履行,非金钱债务,与本案不能抵销。另,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间的其他纠纷,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执异4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