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185号
原告: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莱西市锦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立案,原告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