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良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特52号 申请人:***,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青岛良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青岛良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9年10月2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投保人青岛良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及不计免赔。申请人在责任范围内赔付申请人***此次事故中的损失。 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付申请人***损失医药费、伙食补助、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3000元。 三、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法院裁定下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 开户名称:***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账号:62×××70 三、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青岛良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