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9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佘其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苏省泰兴市,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一、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以80000元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该款由***自愿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将剩余的款项全部结清;二、如果***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则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按照98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187元,由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811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11.11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J×××××号、苏M×××××号车辆共计两台,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沪市A股市场中信证券300股,因价值较小不宜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执行到位金额为811.11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书面告知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庞玉石
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