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广执字第0068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吴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扬广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洲
审判员束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