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泰高民初字第837号
原告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鼎镇吴桥。
法定代表人佘其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学俭,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
原告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鹤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学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鹤公司诉称,2010年江苏大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高港区蔡滩花苑小区,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2011年5月10日,被告**又以江苏大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其承包的蔡滩花苑11号、12号、13号楼的地下室、屋面及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8月双方经结账,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3000元,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280000元,尚欠原告303000元。2013年2月5日经高港区人社局、高港区住建局协调,原告与被告**向高港区住建局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余款由**在审计结束后由其支付,高港区住建局承诺同意核付。因被告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03000元。
被告**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被告**以大江集团的名义与原告金鹤公司签订防水建筑(修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其承包的蔡滩花苑11号、12号、13号楼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范围包括地下室、屋面及卫生间的,工程量决算方法为按实结算,承包工程款额约七十万元;工程验收合格付95%,余款作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乙方即本案原告委托侯春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等。合同尾部建设单位栏**签名,承包单位栏金鹤公司加盖印章并有负责人侯春荣签名。工程完工后,**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因余款发生纠纷,2013年2月5日经高港区人社局、高港区住建局协调,原告负责人侯春荣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蔡滩花苑11号、12号、13号楼及地下车库防水工程(费)经与**对账,结算合计总价伍拾捌万叁仟元(583000元),情况属实,已支付捌万元整(80000元),尚欠伍拾万叁仟元整(503000元)。经和**协商,同意2013年2月5日支付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此款在**工程款中扣除,截止2013年2月5日人工工资全部付清,余款在审计结束后由**负责支付(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本人承诺,从今日起,若在我后面的……。承诺人侯春荣2013年2月5日。该承诺书下方**签名,见证人后有泰某及住建局李忠钱签名。承诺书出具后,工程虽送交审计,但未出具审计报告,**亦未给付余款,而原告所承建的蔡滩花苑11号、12号、13号楼现已交付使用。原告向**索要工程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303000元。因被告**下落不明,2014年8月22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送达期满,被告**未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陈述、工程承包合同、有**签名的承诺书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金鹤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虽**无权转包工程,但原告已实际施工,工程亦已交付,**应按工程量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代理人侯春荣出具的承诺书中已明确双方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已支付数额以及**还应给付的数额,**亦在此承诺书上签名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金鹤公司工程款303000元。承包合同中**虽以“大江集团”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合同尾部除**签名外并未加盖任何单位的印章,且承诺书中亦已注明该工程款由**个人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扬州金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2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
农行;账户: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
审 判 长  栾红霞
人民陪审员  陈文兰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