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02民初3380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168号。
负责人:刘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玲,1984年7月18日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39693W。
法定代表人:王京祖
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龙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20781J。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2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278787Q。
法定代表人:王京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1987年7月30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6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7588R。
法定代表人:管吉冬
被告: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附106号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68125000。
法定代表人:程德峰
被告: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2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74401。
法定代表人:于长安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泰鸿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73190694E。
法定代表人:程德峰
被告: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33929X。
法定代表人:程祥章
被告: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55672838XY。
法定代表人:赵奕斌
被告: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裕龙国际中心3号楼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046327。
法定代表人:孙继程
被告: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南青银高速路西侧下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67728055。
法定代表人:秦贞芳
被告: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胜利路装饰材料市场I-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3526901L。
法定代表人:徐金民
被告: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兰岙路1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7740444E。
法定代表人:李磊
被告:程海燕,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海明珠大厦28层,身份证号3702831979********。
被告:程佐昌,男,汉族,1955年5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海明珠大厦28层,身份证号3702261955********。
被告:王京华,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龙海明珠大厦28层,身份证号3702261956********。
上述16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王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玲、赵璐、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王京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被告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整及利息(含复利、罚息)2,946,489.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即墨市鳌蓝路以南、青银高速路西侧的土地(土地权证号:即国用2007第10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即墨市鳌蓝路以南、青银高速路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即房自字第2013**)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王京华就与被告程佐昌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律师费等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
经询,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王京华均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支付本金4000万元,以及截止至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946489.95元。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以4000万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王京华对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即墨市鳌蓝路以南、青银高速路西侧的土地(土地权证号:即国用2007第103号)即墨市鳌蓝路以南、青银高速路西侧的房房产(房产证号:即房自字第2013**)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82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水产品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威海建城开发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明威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海集团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乳山市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丽尔雅工贸有限公司、平度市荣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程海燕、程佐昌、王京华负担,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6月10日前支付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