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3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华茂小区西南河路178号。
负责人:李哲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东,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周冬冬),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郭家店镇上钟家沟村155号。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06034816。
被执行人:阴广丽(曾用名阴圆圆),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沙河镇阴家村36号。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11096827。
被执行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南端凯旋商务617室。组织机构代码:783716362。
法定代表人:宋淑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2号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74401。
法定代表人:于长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苑别墅C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278787Q。
法定代表人:王京祖,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39693W。
法定代表人:高鲁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3号楼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78046327。
法定代表人:张鲁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胜利路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7340T。
法定代表人:刘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阴广丽、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鲁0602民初27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3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3号楼02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4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4号楼02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5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5号楼02户共六套房产及被执行人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乳山口镇西北岛村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3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3号楼02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4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4号楼02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5号楼01户、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15号楼02户共六套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乳山口镇西北岛村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