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39693W,住所地即墨区兰岙路1431号。 即墨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8】第6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首执案号为(2019)鲁0282执606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8】第61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