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76号
原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水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子云,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战,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1号。
负责人:王金双,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芳,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财政局。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西路12号。
负责人:张保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华,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该××职工,住该××。
原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财政局、诸城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及第三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270878元,后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4元,减半收取2682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43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顾林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