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5执216号
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5民初10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劳务费及部分临建设施折价款753043.25元及利息。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370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张广军电话:(0635)836****
本院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20号邮编:2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