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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141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5岁,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沽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威海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主任。 被告: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北***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北***子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彤、**,***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沽河街道办事处、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沽河街道北***新村村民委员会、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