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竣霖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车村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PMU3Y46。
被执行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60259904B。
被执行人:青岛马连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福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EMWTX。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竣霖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马连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2022)鲁0285民初6142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马连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人确认的送达判决书,被执行人收到判决书后已上诉,故本案据以执行的(2022)鲁0285民初6142号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竣霖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依据(2022)鲁0285民初6142号判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