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3756号
原告:涟水县金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涟水县徐集乡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程盼盼。
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德基大厦**。
法人代表:李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涟水县金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涟水县金达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县金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金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