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26民初4924号
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涟水县徐集乡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程盼盼,女,1989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马媛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该公司员工。
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投资人程盼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9222.88元,并自2019年9月23日按照百分之六承担资金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涟水滨河新苑市政工程项目的砂石,由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供应。2020年9月2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9222.88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绝归还原告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我方认可,但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希望进行分期或者延期支付,或者等我方另一个案件完结,工程款到位后一次性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向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购买砂石等材料,2019年9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19222.88元,双方形成对账单确认以上欠款。后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1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209222.88元,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砂石料进场方量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砂石等材料,尚欠货款209222.88元,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砂石料进场方量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欠款表示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19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货款209222.88元,并承担以209222.88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涟水金达建材经营部交款账号:62×××27;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交款账号:62×××19)
审 判 员 杨金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鹏
书 记 员 梁 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