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特107号
申请人: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5日经***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欠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双方以5000元计算,合计92000元,此款由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20年1月31日前给付32000元;
二、若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扣除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江俊雅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经***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