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超越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8881号
申请人:山东超越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71898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协信中心3-18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8372459XU。
法定代表人:*金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超越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超越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岛明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山东超越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