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芹祥,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杨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住所地连云港宿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翟恩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孙连昭,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薛杨军、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原审第三人孙连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伟晏
审 判 员 乔永礼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邵 泽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