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747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下车乡彭渡村李庄7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戴徽,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A17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24649484。
法定代表人:陈德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桃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1390688351。
法定代表人:翟恩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亚东,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马沟村骂过庄53-1号。
原告***诉被告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朱亚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陶明忠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