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

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91民初1917号 原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驻地。 负责人:**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宿城建安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城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被告江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城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489888.29元及利息42917.25元,合计1532805.54元(另将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489888.29元为本金按照3.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连云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污水治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为284万元,按实结算,并按照工程价下28.6%。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5%,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40%,余款分两年付清,竣工验收后满一年内付至审计价的70%,满两年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上述付款均不计取资金成本和利息,发包人在支付上述款项前,须以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为前提,否则工程款不予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8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经被告委托江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12月10日,江苏**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论为:原告施工的工程最终审定价为3905554.7元,己付994000元,尚欠工程款2911554.7元,被告于原告起诉后又支付了250000元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江庄村委会答辩称:涉案污水管网工程不是村里自主要求建设的,村里也无资金预算来支付案涉工程款,是因为街道、区领导要求村里必须建设污水管网工程,三级领导一起会商,开发区财政承担60%,街道财政承担20%,村级财政承担20%,涉案工程从设计、监理、招投标都是由区里负责,由村里签字**。现区、街道不拨付工程款,村里也无钱支付。请求法院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江庄村委会(发包人)与原告宿城建安公司就江庄村污水治理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江庄村污水管网、管道及检查井,合同价为284万元,按实结算,并按照工程价下28.6%。该合同12.4.1条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35%,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的40%,余款分两年付清,竣工验收后满一年内付至审计价的70%,满两年内付清剩余工程款。上述付款均不计取资金成本和利息,发包人在支付上述款项前,须以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为前提,否则工程款不予支付。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订立后,因受疫情影响,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30日竣工,于2020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后被告委托江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2021年12月10日,江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论为:原告施工的工程最终审定价为3905554.7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1月、3月、8月、12月和2022年9月给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5万元、20万元、54.4万元和25万元,共计1244000元,尚欠工程款2661554.7元未付。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满一年,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审计价的70%,即2733888.29元,原告本次诉请欠付审计价70%的未付款1489888.29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发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宿城建安公司与被告江庄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江庄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原告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后满一年内向原告付款至审计价的70%,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22年1月1日起给付欠付工程款1489888.29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庄村委会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1489888.29元及利息(以1739888.39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70%计息;以1489888.29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65%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江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应庆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城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