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91民初1189号
原告:麻运国,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14号3**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14号3**201室。
被告:**,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1组64号。
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圣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麻运国与被告**、连云港市宿城建筑安装公司、连云港圣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麻运国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麻运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