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5民初1597号
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59号德福阁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汇利,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利,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8198.4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承包了被告奇速英语山东即墨分校办公楼、茶楼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为598198.41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被告就剩余工程款498198.41元于2017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月逐次付清,每逾期支付一天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然而被告至今未按还款计划书向原告支付分文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诉讼中,原告诺金公司明确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8198.4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工程款498198.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639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开庭进行了质证。原告诺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奇速英语山东即墨分校办公楼、茶楼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52万元,合同外的增减项目以签证为准。
证据二、《茶楼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及《学校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各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的涉案工程承包范围、具体施工内容、工程量及单价。两份工程预算明细表合计总价款为623071.04元,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享有85折优惠,原告又为被告舍去零头,工程款取整为52万元,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变更增项外工程款固定总价为52万元。
证据三、《工程增项签证确认单》七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增加工程及对应工程款(合计116761.9元)予以签证确认。
证据四、《工地竣工自检现状汇总表》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8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如约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
证据五、《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涉案工程计算额为598198.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就拖欠的工程款498198.41元,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月逐次付清。被告逾期支付则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证据六、收据两张。证明被告在2017年5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
被告***未到庭,无书面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交。
结合原告诺金公司举证及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5月7日,原告诺金公司承包了被告***的奇速英语山东即墨分校办公楼及茶楼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签署《茶楼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学校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对施工范围、项目、技术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双方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2万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款30%,金额156000元;工程进度过半后付款65%,金额338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5%,金额26000元。并约定合同外的增减项目以签证为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诺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出具了《工程增项签证确认单》七份,就涉案增加工程及对应工程款合计116761.9元予以签证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6月18日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017年9月3日,原被告签署了《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涉案工程结算额为598198.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对尚欠的工程款被告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月逐次付清,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则每日按照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
根据原告诺金公司举证及确认情况,被告***于2017年5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448198.4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茶楼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学校室内外装饰工程预算明细表》、《工程增项签证确认单》、《工地竣工自检现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单》、《还款计划书》等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诺金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5月7日,就涉案工程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原告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对工程增项进行了签证确认,涉案工程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此后原被告签署了还款计划书,进一步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额为598198.4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对尚欠的498198.41元工程款被告承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月逐次付清,但被告此后仅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448198.41元,并支付以工程款49819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63900元及请求支付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8198.41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49819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63900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448198.4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07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展建强
人民陪审员  吕桂兰
人民陪审员  黄俊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宫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