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689号
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406号34号楼2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吕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59号德福阁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汇利,董事。
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傅云霞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689号
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406号34号楼2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吕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名一,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鹤山路59号德福阁1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汇利,董事。
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观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傅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