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3300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