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2433Y。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0号国贸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茂福,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0)鲁0211民初25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60351.42元。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扣划1172527.22元付给申请执行人(不含执行费13004.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鲁0211民初251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梁云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