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原本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6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642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573561.4元,执行费743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丁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