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琴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利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平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琴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利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琴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利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019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30000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06)平民二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70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利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