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2执恢10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八里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06469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青岛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6832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青华润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即民初字第4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