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415号
申请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款79307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