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秀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6172号之一
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79282P。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书,申请将起诉状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应退还原告113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伟
审判员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