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宁广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