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秀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6172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79282P。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鲁0214民初6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予以准许,故对被申请人保全财产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解封。
二、对申请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担保房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顾伟
审判员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张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