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于新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3189号
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于新松,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于新松、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