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正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与青年路交叉口东南角白浪河花园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保全了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七百余套,暂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9年5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