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7427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中心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973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市。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市。
原告***与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