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戊实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226民初719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5823.49元(15323.49元-950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5年7月16日17时32分,原告下班后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骶部、左肘等处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8月3日,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2015年11月13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为工伤;2016年4月18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骶5椎体骨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十级。2016年5月24日,原告申报的13108.09元医疗费经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算,社保基金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为11637.36元。 另查明,原告与**之间的交通事故经宁海县人民法院调解[(2016)浙0226民初743号],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15323.49元,双方协商后**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95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花费医疗费15323.49元,但经核实,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金额为15298.49元,原告未提供票据的25元,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在向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的医疗费13108.09元之外,另提供一组医疗费发票,金额为2190.4元,经核实上述医疗费主要用于治疗妇科及消化科疾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妇科及消化科疾病与本次工伤事故有因果关系,该笔医疗费,本院不予认定。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保险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认可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申请的13108.09元医疗费经宁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实,原告可享受的医疗费为11637.3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社保基金保险目录范围之外的医疗费1470.73元,本院不予支持。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中,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获赔医疗费9500元,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2137.36元(11637.36元-9500元)。原告主张其与**约定**赔偿的9500元医疗费优先赔偿没有发票的25元及妇科、消化科疾病的医疗费,本院认为,原告放弃部分权利与**达成了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效力,与本案无关,原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在社保基金保险目录范围之内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2137.36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37.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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