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西环路江家庄路口18号。
法定代表人:闫闰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园区22号。
法定代表人:郑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给水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给水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广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漏水是因为上诉人安装所致,漏水原因未明确。2.广大公司要求上诉人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也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但一审判决却适用侵权责任法,适用法律错误,且广大公司没有提供上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3.上诉人对鉴定报告中维修范围的认定以及单价的认定均不认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实际损失的依据。4.因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损失的扩大化,就扩大的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
广大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工程由广大公司承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在竣工验收后发生了管道井内排气阀脱落,导致自来水溢出,给广大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广大公司房屋一直未能进行销售。一审法院根据广大公司申请委托了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本案所涉损失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给水安装公司赔偿损失31.06万元;2、判令给水安装公司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6日,广大公司与给水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广大公司将五洲花苑包括11号楼在内的11幢商品房的接水工程发包给给水安装公司施工。2017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给水安装公司陈述保修期为2年。2018年2月2日凌晨,五洲花苑11号楼第33层管道井内排气阀脱落导致自来水溢出并向下流至负一层。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根据广大公司申请,委托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广大公司涉案11号楼存在的电梯维修、监控维修、电梯间墙面油漆粉刷和门套的修复损失进行评估,价值为31.06万元,广大公司支付鉴定费45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漏水原因的问题。漏水系水管与排气阀连接处发生脱落所致,涉案给水安装工程系由给水安装公司包工包料负责施工,在无证据系人为故意损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给水安装公司安装时未能将水管连接处拧紧固定致使水管脱落发生漏水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具有合理性。给水安装公司作为给水安装工程的施工方,其认可保修期为两年,涉案事故也发生在保修期内。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给水安装公司应对广大公司开发建设的五洲花苑11号楼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广大公司损失的认定,应以评估意见认定的数额31.06万元为准。判决: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损失31.06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大公司与给水安装公司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2017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2月2日凌晨,五洲花苑11号楼第33层管道井内排气阀脱落导致自来水溢出并向下流至负一层。现给水安装公司主张漏水可能是因广大公司看管问题,也有可能是极寒天气等原因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给水安装公司主张漏水并非其安装原因造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漏水事故发生在工程保修期限内,给水安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广大公司的申请,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次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一审庭审中相关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质询,故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损失范围并无不当。给水安装公司还主张因广大公司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扩大的范围,故给水安装公司主张就扩大损失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给水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上诉人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冷德华
审 判 员 黄 甦
审 判 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雯
书 记 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