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83民初1986号
原告: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园区22号。
法定代表人:郑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西环路江家庄路口18号。
法定代表人:闫闰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松,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与被告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给水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被告给水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松、蒋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1.06万元;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五洲花苑11号楼等11幢商品房的接水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2018年2月2日,由被告安装的五洲花苑11号楼一单元33层管道井内排气阀脱落,导致二次加压居民生活用水从33层经楼梯间和电梯井向下浸溢直至负一层,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
被告给水安装公司辩称,1.漏水原因可能是人为原因、施工原因或者水管质量原因;2.损失鉴定以及维修范围未经被告确认,对鉴定意见不认可;3.原告委托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就损失扩大化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6日,原告广大公司与被告给水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广大公司将五洲花苑包括11号楼在内的11幢商品房的接水工程发包给给水安装公司施工。2017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被告陈述保修期为2年。2018年2月2日凌晨,五洲花苑11号楼第33层管道井内排气阀脱落导致自来水溢出并向下流至负一层。案件审理中,本院根据广大公司申请,委托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广大公司涉案11号楼存在的电梯维修、监控维修、电梯间墙面油漆粉刷和门套的修复损失进行评估,价值为31.06万元,广大公司支付鉴定费458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漏水原因的问题。漏水系水管与排气阀连接处发生脱落所致,涉案给水安装工程系由被告包工包料负责施工,在无证据系人为故意损坏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安装时未能将水管连接处拧紧固定致使水管脱落发生漏水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更具有合理性。被告作为给水安装工程的施工方,其认可保修期为两年,涉案事故也发生在保修期内。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应对广大公司开发建设的五洲花苑11号楼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广大公司损失的认定,应以评估意见认定的数额31.06万元为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句容市给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句容广大实业有限公司损失31.06万元。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鉴定费4580元,以上合计7560元,由被告给水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师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蒙丝琴